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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女儿命陨空难上法庭母亲索赔巨款

1999-12-18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林 靖 通讯员 曹 英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今天上午,1992年“11·24”桂林空难中死亡的133名遇难者之一贺玲玲的母亲程淑媛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公司(下称民航总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称人保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下称南航)告上法庭,并当庭索赔32万元,成为北京首例空难赔偿案。

1992年11月24日,年仅25岁的桂林医学院教师贺玲玲乘坐南航3943“广州——桂林”航班时不幸遇难。其家人说本应获得10余万元赔偿金,但被告以原告拿不出人身保险凭证为由,拒付赔偿金。原告仅获得27600元赔偿金,并获知经民航总公司批准,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遗物)均已烧掉。1994年,被告同意补偿原告1万元人民币,并称这笔钱为终结补偿金,此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人保公司还称“找不到贺玲玲的保险单不能赔偿”等,原告称保险凭证的人都粉身碎骨了,到哪儿去找凭证?!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人身保险费、财产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万元人民币。

民航总局认为,根据1989年国内航空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民航总局既未批准烧毁遗物,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与本案无关。

人保公司认为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寿险。因此有关人身意外损害赔偿应由寿险公司负责。

南航辩称有关空难赔偿已处理完毕,贺玲玲的继承人已接受并同意放弃一切赔偿要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于原告对民航总局这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能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建议原告方认真考虑被诉主体是否合格。原告代理人当庭表示撤回民航总局和人保公司的起诉。

至于第三被告南航因其驻地不在本市,法院将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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